
『云南』 吁请关注昆明市禁止摩托车通行违背公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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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昆的怒吼 提交日期:2007-3-7 13:49:20
吁请关注昆明市禁止摩托车通行违背公民权益
作者:昆的怒吼 回复日期:2007-3-7 13:53:00
吁请人大、政协、各级政府机构、新闻媒体、公民消费者关注昆明市禁止摩托车通行违背公民权益
根据昆明市拟制定的《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昆明市新办理注册登记摩托车将不得在本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个区以及呈贡新区城市道路上行驶。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后,达到报废条件的摩托车一律报废,不再办理更新手续。根据规定精神,在未来将禁止摩托车在本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区及呈贡新区城市道路上行驶。
本规定违背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损害了广大人民的权益,吁请各级人大、政协、各级政府机构、新闻媒体、公民消费者给予关注,并促使其得以合理解决。
一、规定“禁摩”不符合我国现有法律
昆明市“禁摩”严重影响我市27万多辆摩托车的拥有公民的出行,是一个牵涉得很广的问题。选择骑乘摩托车是公民选择代步工具权的基本人权之一,城市道路是用纳税人的钱修建的,属于市民共有的资源,有什么理由只准轿车行驶,不准摩托车上路呢?这是不是侵害了公民的道路使用权?何况选择摩托车作代步工具的一般是收入偏低的平民家庭,允许作为机动车的汽车通行的路段却不允许同为机动车的摩托车通行,体现的是对摩托车行驶人与汽车驾驶者的不平等的对待,实质为对广大摩托车行驶人的歧视,不符合《宪法》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规定确立的平等权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所规定方便群众的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所规定的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我国的法律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容侵犯。”摩托车与汽车一样都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而城市的道路允许汽车行驶却禁止摩托车通行,在客观上是保护了富人的私有财产而侵犯了穷人的私有财产。城市的道路,允许私家车行驶禁止摩托车通行,于法不容、于情不通。禁摩缺乏法律依据,是人治大于法治的典型。
允许摩托车的商业买卖,给摩托车发了牌照又收取了相应的税收,养路费,过路过桥费,就表明对摩托车上路行驶的一种许可,但现在又禁止摩托车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安部2001年10月1日颁布履行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明确规定,车管所必须在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机动车上牌照,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内容“达到报废条件的摩托车一律报废,不再办理更新手续;持有入城准行证的,准行证随之注销;车辆遗失后不再补办和续办牌、证及入城准行证。”显然同公安部《中国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精神相抵触。
从法律上来说,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政府行为和文件都不能与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相冲突,从我国颁布的所有政策法规看,没有哪一条规定不允许公民在城市使用摩托车,公民的权利除了法律规定赋予以外,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也属公民的权利。这是法律的内载性和公民权利的广泛性所决定的,任何组织或任何人都无权剥夺。《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关于“禁摩”的内容,找不到任何的法律依据,是游离于法律之外的举措。这次的禁摩没有通过人大的讨论通过和市民的听证会就颁布和施行,也是对法律的和市民权利的漠视和侵犯。
二、“禁摩”理由之商酌
“禁摩”源自以下理由:第一,摩托车安全性极差,在昆明的交通肇事率占全部交通事故的30%—40%,在个别州市占的比例还更高。这种“肉包铁”的交通工具,无论从自身安全还是他人安全来说,都属于应该淘汰的交通工具。其二,摩托车使道路资源不能充分利用,比如,一辆摩托车停在路中间,占用2米长的路面,使车辆通过效率减低;而且摩托车经常在车辆中间突围穿插,极易造成事故。其三,昆明现在大约有75万辆机动车,摩托车大约就接近30万辆,如果3年前就按照逐渐淘汰的办法禁摩的话,可能已经报废掉4-5万辆摩托车了,昆明的交通因为摩托车减少会带来些许缓解。
以上理由均不能成立。摩托车的行驶安全问题,并不是非要禁摩的理由。汽车同样具有安全问题,纵观 2006年我省发生的各类重大交通事故:4月2日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永兴傣族乡重大交通事故;3月31日,昭通市永善县一农用车坠入悬崖,致五人死亡;3月30日,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发生特大交通事故;3月28日,昭通市巧家县境内的特大交通事故造成了28人死亡,3人重伤等交通事故均为汽车造成,汽车撞死人的更多,怎么不禁车呢?如果以后歹徒都开着车抢劫了,是不是就要马路上不许有车的存在了?难道我们能因为刀能伤人就限制或禁止生产刀具吗?安全问题并不是摩托车本身独有的,而且可以通过提高驾驶人员素质、改善路况等多种因素改变,因为安全问题禁摩无疑是因噎废食。
摩托车使道路资源不能充分利用,为了缓解交通阻塞,禁摩也是是不能成立的,摩托车恰恰有利于交通畅通。大家试想一下,假如全国所有摩托车变换成了小汽车,那么我国所有的城市的交通都要完全阻塞了,因为我国私人摩托车的总量要大大多于私人小汽车的总量。同时摩托车占地小,摩托车和一辆自行车的占地差不了多小,我国的停车场严重不足,这是人所共知的,无论到那个城市停车难都是存在的,如果所有的小车都换成了摩托车,那么停车难就解决了。
昆明市区目前的行路难是不在于摩托车而在于汽车的发展速度及道路建设的滞后所造成的。昆明市区城市道路的负载能力十分有限,扩路又要受土地资源和巨大开发成本的制约。汽车体积平均是摩托的四倍,在目前行路难的情况下准予摩托车通行也是解决通行快速的一种方法。现在昆明市发展小汽车还只是起步,道路就已经警报频传,要是以后小汽车用户大发展了,在家庭普及了,无疑我们城市的道路只有作汽车停车场的份了。放眼国外,巴黎、伦敦、东京等世界名城,这些城市摩托车行驶自如,既未限,也未禁,更没有摩托车的行驶影响城市交通之说。伦敦市长竟然大力限制汽车,鼓励人们使用摩托车,对骑摩托车的市民实行减税……
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交通权不能以车的种类分,为什么要摩托车给小车让路?如果该逻辑成立,以此类推,假设没有了摩托车交通还是不畅,是不是要规定禁止汽车通行防止交通拥挤?是不是要规定一般的小车要给几十万以上的大排量好车让路?如果我们的公路只能让小车走,不让摩托车走;只让大排量的好车走,不让几万元的普通车走,那公路不是成了富人的路了?!昆明现在大约有75万辆机动车,摩托车大约就接近30万辆,如果淘汰的办法禁摩,交通因为摩托车减少会带来些许缓解,哪昆明汽车拥有量有45万辆,远远高于摩托车数量,采用淘汰的办法禁止汽车上路,交通岂不是能因为汽车减少会带来缓解,乃至根本解决交通拥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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