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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16 日消息,广州市人大常委今日在官网公布《广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草案修改稿 · 征求意见稿)》,面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截止日期为 2026 年 10 月 15 日。 我们注意到,该《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在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内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时不得外放声音。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的,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司乘人员应当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 同时该意见稿第二十五条写明,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在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内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经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司乘人员劝阻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给予警告,可以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除此之外,该意见稿还规定,公共场所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是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并就机动车炸街作出管控,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道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噪声污染。 参考: AI 解读 外放罚款的边界在哪
这条规定真正值得注意的不是罚款金额,而是执法链条被拉长了。它没有授权司乘人员直接处罚,而是把劝阻设为前置程序,把处罚权留给公安。这意味着地铁里外放声音,第一道关口仍然是现场沟通,而不是直接掏罚单。对普通人来说,短期内实际被罚的概率不高,但规则信号很明确:外放不再只是道德问题。 另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是,这份草案同时管了高音喇叭和机动车炸街。三者放在一起看,思路是一致的:把噪声从「忍一忍」变成可投诉、可劝阻、可处罚的具体行为。不过草案还在征求意见阶段,条款会不会调整、什么时候正式实施,目前还没有公布。 规则方向已定,但生效时间和执行力度都还是未知数。 以上内容由 AI 依据原文补充生成,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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