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ynbz 于 2014-6-1 14:18 编辑
昆明电动自行车加强管理毋庸置疑,下午在官南大道与日新路口因携带遮阳伞被查,不说原因,自己错无疑,该罚。
但协警大口一开:说要罚款80元,并没收伞,认错及接受教育都不行。看罚单后,处罚理由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
现经查相关处罚条例,最多只能处罚50元。漫天要价合理吗???,想钱的病真不轻!!!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补充:最后与疯狗理论,只缴纳20元,走人。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