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越道德伦理底线的“制度”
7月21日从楚雄上到昆明入院(自费的哦!),到今天,家父已在GR医院康复科入住了44天,在近来这周情况越来越好。但从入院第二周开始,各种医生就开始软硬兼施的要我们出院,你说我住院违法或是违反规定吧?我在各处搜索也未见到所谓的住院天数规定;你说我家占用公共医疗资源吧?就我家的那个病房就长期空两至三个床(听里面工人人员说7楼空的也多)。我就百思不得解!!!我母亲正常的找科主任反应情况吧!说的第一句就是“‘不’(注意发声时一定要丹田运气,一声喝出)可能!”,还说我母亲在威胁医院。天啊!这是什么情况啊?
话又说回来,一个病人从去年12月底入院,到现在8个月的时间里,在最近两周恢复初见成效,说句实话,有那一家人会喜欢懒在医院里不走,但如果现在停止治疗对于一个恢复刚有一点好转的病人来说,并不是一个合理的治疗方式(相信医生也知道这一点)。就因为所谓的规定就要扼杀一个人的生命,摧毁一个家庭的希望,这和我们近期在新闻媒体上看到的《怀孕8月遭强制引产》的事件也没有什么差别了!这让我想去一个故事:
法律与良心:
在柏林墙推倒的前两年,东德一个名叫亨里奇的守墙卫兵,开枪射杀了攀爬柏林墙希图逃向西德的青年克利斯。在墙倒后对他的审判中,他的律师辩称,他仅仅是施行命令的人,基本没有挑选的权利,罪不在己。而法官则指出:“作为警察,不施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然而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自动承担的良心义务。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心。当法律和良心抵触之时,良心是最高的行动原则,而不是法律。尊崇性命,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准绳。”
短评: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在那个万不得已的局势下,打,但应当故意打不准——不把人家打死,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也是最高境界的良心。任何人都不能以“听从命令”为借口,去跨越道德伦理的底线。这就是“一厘米主权”的道德义务,否则就必需承担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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