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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 健之佳进口产品疑辅酶Q10超标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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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 健之佳进口产品疑辅酶Q10超标被告上法庭

路人甲 发表于 2016-8-25 08:51:59 浏览:  4781 回复:  1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昆明新闻#

文/郭萍

8月24日上午,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产品责任纠纷案在盘龙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健之佳在售美国进口产品“爱司盟亚麻籽复合软胶囊”疑辅酶Q10超标被送上被告席。

2016年6月30日、7月1日,原告李某分别在健之佳购买了36瓶美国进口的“爱司盟亚麻籽油复合软胶囊”,李某在该产品配料中发现添加有辅酶Q10,健之佳店员在向李某销售时明确说明其中的辅酶Q10含量为60mg/粒,对人体很好。李某在购买后查询得知,2009年9月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件,确定辅酶Q10只能用于保健食品,每日食用量不得超过50mg。而健之佳销售的“爱司盟亚麻籽油复合软胶囊”并未取得国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即属于普通食品,而销售的涉案产品中违法添加了只能添加在保健食品中的辅酶Q10。

李某认为健之佳作为专业从事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的企业,熟知我国关于食品生产、销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依法负有进货验货义务,只需进行基本的检查即可发现销售的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应当具有判断其销售食品为不合格食品的能力,但却在有生效判决可循的情况下仍然在其卖场销售,其行为应视为明知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仍进行销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原告购买涉案食品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欲让健之佳退还因购买涉案食品所支付的货款10147.2元;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十倍赔偿,即101472元;并让健之佳承担案件受理费。

健之佳法定代理人则认为,李某分别在6月30日、7月1日分两次大量购买“爱司盟亚麻籽油复合软胶囊”,其购买目的并不是出于正常的生活需求,而是欲利用司法资源,企图获取利益。李某之前所提到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件”只用于规范保健食品,并没有用于规范普通食品,故涉案产品不在该文件规定的范围内,且产品中的辅酶Q10来源于其配料茄子粉,不是人工添加,且产品在进口的时候通过了天津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检查,并获得卫生证书。

庭审现场,双方各执一词,盘龙区法院宣布将择日宣判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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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boy99 发表于 2016-8-29 03:24 显示全部楼层
打假碰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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