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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廉租房申请条件、要求及申请廉租房报告

发布者: 风萧萧| 2012-11-14 10:34| 查看: 96| 评论: 0|来自: 搜房网

摘要: 依据《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对申请廉租房报告的要求,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由本人(家庭)向政府提出上交申请廉租房报告,并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核实批准后,方能租、补。
人民日报2011年12月5日报道  廉租住房是政府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基本住房保障,是指政府以实物配租、租赁住房补贴或租金核减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依据《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对申请廉租房报告的要求,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由本人(家庭)向政府提出上交申请廉租房报告,并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核实批准后,方能租、补。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三种方式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1.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申请廉租房报告:

第十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以民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云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载明的为准。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申请人的住房: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已购直管公房、解危解困房等);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住房;

(三)现住的父母或者子女的住房;

(四)家庭成员出租或者转让的住房;

(五)已购买或者已拆迁安置的住房;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

2.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申请廉租房报告: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保障对象,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自行选择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是年满60周岁的孤寡老人、企业特困职工、烈属、伤残军人、残疾人或者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在选择实物配租时,应当优先保障。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一)因离婚失去自有或者共有住房的;

(二)拥有私有住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的;

(三)转租、转让原住房的。

第十七条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区范围内的,由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市统计及相关管理部门测算市场平均租金,市发改委和市住建局制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其他县(市)区的,由当地政府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备案。

租赁住房的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

第十八条 准予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无房户按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计算租赁住房补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住房保障标准的,按现住房面积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九条 承租直管公房的保障对象,可以申请租金核减。其核减部分的租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房屋租金按照现行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在保障面积内给予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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